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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关于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时间:2020-01-16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质量是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要求,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2019129日会议研究,2019121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金融与统计学院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应符合《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湖大研字[2018]16号)。

第二条    金融与统计学院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除满足《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湖大研字[2018]16号)文件要求外同时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一)     在院定B类及以上级别期刊或者湖南大学研究生中文重点期刊(2019年版)发表论文两篇(中文期刊论文必须已正式发表,英文期刊论文已接受发表或者在线发表,但其中一篇必须已正式发表);

(二)     在院定B+类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中文期刊论文必须已正式发表,英文期刊论文已接受发表或者在线发表)。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中文学术论文需为第一作者且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导师和本人均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博士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英文学术论文需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且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且导师和本人均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从202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金融与统计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2020115